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13)
3、 辩证统一关系
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否意味着彻底否定“客观真实”呢?对此,笔者以为不然。如前所述,对客观真实的追求是人们追求绝对真理认识的一个表现。在诉讼活动中,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法律真实是法庭裁判的基础。法律真实具有客观真实的属性,以客观真实作为其永恒追求的证明目标。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一个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接近客观真实的过程。但要真正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却又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规律的,由于受人类自身所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人们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而只能达到法律真实的程度。
但是笔者以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又是辩证统一的。首先在认识论上,二者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统一,法律真实并不背离客观真实;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法律真实是诉讼证明活动应达到的最低要求,是法官裁判的基础。
(三)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和标准
1、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证据是正义的基础”(Evidence is the basic of justice)“打官司就是打证据”○15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从证据运用的角度看,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一个“提出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一个过程。其中审查判断证据是法官依法作出裁判的关键环节。我国传统观念认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作了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种规定根源于法官职权极大化的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其指导思想是采取实事求是的审核认定证据的原则,排斥和批判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原则,认为自由心证完全是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东西,会导致法官判断的任意性,助长法官的自由臆断。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容过于粗疏,内涵也不明确,事实上是赋予了法官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未能真正解决自由心证的臆断问题,反而产生种种弊端。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加剧了职权主义色彩和心证的隐秘性,客观上容易造就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因此,2001年12月最高院公布的《证据规定》第64条确立了明确的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标准和日常生活,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与结果。”规定强调了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也强调审判人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对证据进行独立(即自由)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即公开心证)。它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体现了心证公开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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