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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5)
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1、现行证据法律很不完善
2、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
3、诉讼理念上的偏差
(二)改革与完善

为了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作为司法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法学界,学者们纷纷提出:改革民事审判方式,首先应调整诉讼结构模式,即调整诉讼主体的地位及相互关系,而“证据制度是诉讼结构模式中的重要内容,证据的运用是贯穿于诉讼程序中的一根红线和充满灵感的神经。”○1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理论基础,是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改革的持续和深化中,证据制度同新的审判方式的不适应也日渐突出,改革和完善证据制度成为新一轮审判方式改革,甚至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成功的关键。
一、证据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一) 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而狭义上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类型。就狭义上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而言,其也同任何事物一样,有其萌芽、发展、变化的系列过程。不同的证据制度总是同不同的诉讼模式相适应。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人类对证据以及诉讼证明的价值功能有着不同的认识。在面对证据判断问题上的基本矛盾,人们作出了不同的选择,确立了不同的证据判断原则。以此为标准,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二)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比较
1、 神示证据制度(evidence system of prophesy)
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其是与弹劾式诉讼程序相适应的。这种证据制度发端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在欧洲甚至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其基本的形态是让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履行一套既成的形式或仪式,如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再根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或履行后的结果来断定案件的是非曲直,解决民事纠纷,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委诸于神的裁判,十分的野蛮和愚昧。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对事实问题的裁判是交由神灵来完成的,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罢了。“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2所以,在神示裁判制度下,对于事实裁判而言,证据并非裁判的必要条件,裁判的关键在于“神灵指示”而非反映纠纷事实的证据,是“非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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