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8)
(2) 现代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原则在当代各国民事诉讼中的明文规定和实践,对克服法定证据制度仅限于发现案件形式真实的缺陷,探求案件之实质真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如何抑制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中的主观随意性,传统自由心证又陷入了困境。自上世纪30年代起,各国逐渐开始对传统自由心证进行改造,抛弃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不合理因素,既强调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心证自由,也强调法律、法规特别是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强调心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自由心证不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秘密心证,而是有所限制的公开心证。现代自由心证对法官心证的必要限制,符合当代社会人权、自由思想的要求,强调“对等的自由”,不仅要求法官的心证自由,而且要求保障当事人权利,保障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利。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与权威,符合证据裁判的客观规律,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
(3) 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现代自由心证继受了传统自由心证中“法官心证”的合理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指导思想均是认为法定证据制度下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是一种“形式真实”,而诉讼证明的目标应当符合法官内心确信的案件真实情况的“实质真实”。但二者又有着区别:首先是内涵不同。传统自由心证强调自由,但是具有片面性,即片面强调法官的心证自由,而不加任何限制。现代自由心证则不同,它虽保留了传统自由心证的允许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部分,但否定了法官单方面的绝对自由。它注入新的内涵,扩展了自由的外延,强调对等的自由。其次是性质不同。传统自由心证是一种秘密心证,它要求绝对保证法官心证的自由,法官有权不公开其关于案情的任何看法,也有权拒绝解释心证结果(判决结果)是如何形成的。因此传统自由心证具有浓厚的神秘性。与其相反,现代自由心证则具有很强的公开性,不仅对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对社会公众公开。它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具有完备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并公开法官心证的过程和结果。
4、 证据制度类型的比较
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过程,是一个从非理性到理性,从追求客观真实到追求法律真实的发展过程。
(1) 神示证据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及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比较
一定的证据制度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如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哲学思想等相联系。在人类社会初始阶段,由于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神示证据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占据着主导地位。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事实。它所追求的并非一种实质真实,而是“神灵的指示”,具有非理性的特征,是一种形式证据制度,而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由于受当时哲学思潮理性思想及追求实质真实思想的影响,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真实,是实质证据制度。当然,我们还必须指出的是,尽管神示证据制度在社会初始阶段诉讼中被广泛使用,但绝不能因此就认为神示证据制度是当时诉讼中判断是非的唯一方法,事实上在当时仍然存在现代形态的证据方法,如人证,物证等;而在现代诉讼证据制度中同样也存在着神示证据制度的某些影子,如证人宣誓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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