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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65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2014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江彬驾驶浙H9330S号东南菱帅轿车(被保险人系陈浩)搭载张文良、徐震南驾驶浙H0D343号丰田凯美瑞轿车至衢州市柯城区阳关水岸小区南侧道路,故意制造了两车刮擦的虚假事故,后江彬指使张文良冒充浙H9330S号东南菱帅轿车驾驶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报案并定损理赔金4830元。
(二)被告人江彬、陈浩保险诈骗部分
1、2013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江彬驾驶浙H1126R号名爵轿车(车辆实际所有人系江彬)至浙江省开化县长虹乡附近路段,故意制造了车辆碰撞路边山体的虚假事故,后提供相关材料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报案并定损理赔,骗得理赔金9075元。
2、2014年7朋8日9时许,被告人江彬驾驶浙HAD237号马自达轿车(被保险人系陈浩,车辆实际所有人系江彬),行驶至320国道衢州市火车站至梅家村路段,故意制造车辆碰撞路边护栏的虚假事故,后江彬指使陈浩赶往现场,冒充该车驾驶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报案并定损理赔,骗得理赔金4240元。
3、2014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江彬与陈浩为谋取非法利益,预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实施诈骗。江彬驾驶浙HAD237号马自达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孙姜村老鹰潭路口,故意制造了车辆碰撞路边树墩的虚假事故,后陈浩冒充该车驾驶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报案并定损理赔,骗得理赔金6200元。
4、2015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江彬与钟理锦为谋取非法利益,预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实施诈骗。后钟理锦驾驶浙K30483号大众帕萨特轿车(车辆实际所有人系钟理锦),搭载江彬至浙江省开化县长虹乡附近路段,故意制造了车辆碰撞路边山体的虚假事故,后钟理锦提供相关材料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报案并定损理赔,骗得理赔金6940元。
2015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江彬抓捕未果后,以通知其领取他案退赔款为由将其传唤到案。江彬归案后主动提供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陈浩的租住地,并带领公安机关前往该地址进行抓捕,虽未当场抓获,但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于次日将陈浩抓获。
综上,被告人江彬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余志灵、陈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江彬参与诈骗金额为26960元,参与保险诈骗金额26455元,被告人陈浩参与保险诈骗金额为10440元,被告人余志灵参与诈骗金额为8040元。江彬获得赃款50375元,陈浩、余志灵未参与分赃。2015年9月16日,江彬退赔保险公司共计50375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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