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能否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徐会展
虽然国家严令禁止专职律师到企业工作,但这一规定却很少为法律圈以外的人所知,专职律师到企业或其它单位担任法务人员的情况并不少见。2020年,因鲍毓明案的发酵,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专门清理整顿专职律师到企业工作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专职律师能否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却是一个争议问题。
案例一:专职律师不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李某在某律师事务所注册为专职律师。李某于2014年5月1日入职博野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25日,博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李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1日之前,李某以20万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其拥有的博野公司7%的股份,且李某全职在目标公司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职务,管理公司行政、人事、法务、陈某个人事务及其需要的事务。2015年8月28日,博野公司向李某送达了解除通知,以李某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解除《合作协议书》和劳动关系。
李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确认博野公司与李某于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撤销2015年8月28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博野公司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博野公司与李某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13430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博野公司与李某于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博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继续与李某履行劳动关系。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民终1066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博野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民申55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提审。再审后作出(2018)京民再89号民事裁定书,以“李某是专职律师,其与博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中涉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应为无效,双方之间纠纷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为由,将案件发回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9)京0105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李某是专职律师,其与博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中涉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应为无效,双方之间的纠纷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双方均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双方起诉。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