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能否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徐会展(3)
从以上两个代表性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专职律师能否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不但不同地区有不同认识,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观点。有些法院的裁判观点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在第二个案例中支持专职律师可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张永明与广州市古源液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4号)中认为,专业职律不能到企业兼职,故应认定劳动关系无效。
个人认为,到企业工作的专职律师,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理由是:1、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因此不宜以合同法的规定来考量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效力,而应当从民法和社会法(劳动法应属于社会法)来考量。2、从民法角度,专职律师违背律师执业承诺到企业工作,侵犯了律师执业制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53条(《民法总则》第153条)的规定,属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无效。3、取得律师执业证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而对于职业许可的规定,除了律师好像只有医生,这说明对于律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属于律师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规定的是一种职业和行业秩序,从国家对律师的现行管理政策来看,这种秩序是被严格管理的,因此应归为公序良俗的一种。4、律师专职执业制度是国家专门规定的职业制度之一,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规章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认定合同无效。5、律师法及相关规定规定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这说明专职律师必须在律所专职执业,如果允许专职律师到律所以外的单位工作,势必会破坏这一律师职业基本制度。
另一个解决思路是,根据专职律师是先在用人单位就业后取得执业证,还是先在律所执业后到用人单位工作,以及劳动者是在律所挂证还是实际执业,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达成建立唯一劳动关系的合意并实际执行,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如果是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取得的专职律师执业证,且取得律师证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并未到律所执业的,应认定与用人单位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是先取得律师证执业后又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则应当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仅是在律所挂证,实际上从未从事执业活动,无论取得律师证的时间在先在后,均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于应聘时是否隐瞒其专职律师身份的问题,我认为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劳动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律师证是能力和资格的证明,属于应聘时的加分项,应聘时通常不会隐瞒,只是劳动者一方在发生争议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未隐瞒;是否隐瞒律师身份,通常也不会影响到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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