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是如何将我们带进沟里的(上)/肖佑良(4)
法律解释是伪命题。西方法学理论中,法律解释之所以存在,根源就在于错误认知,即法律是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开放性是法律的普遍特征。法律是不完美的,常常存在所谓的“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冲突”“恶法”等法律疑难问题。为了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法律解释应运而生。法律解释就是为了解决这些所谓的疑难法律问题量身定制的。然而,如前所述,法律实际上是客观事物,是确定的、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因此,法律条文即罪状,已经为集合A中全部具体个案,不管是一般典型案件,还是个别特殊或者疑难复杂新型案件,都提供了确定无疑的、无可争辩的、完美无缺的答案。所以,西方法学理论中所谓的法律疑难问题,即“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冲突”“恶法”,实际上根本不存在,都是彻头彻尾的伪命题,法律解释自然也是伪命题。不仅如此,以法律解释为前提的所谓法律逻辑,同样是彻头彻尾的伪命题。
西方法学理论是伪科学。像法律解释这种伪命题,竟然在世界上流传了数千年,未能被识破,也堪称世界奇迹了。国内国外,从来没有办过案件的人,只要坐在办公桌或者书房里奋笔疾书,照搬照抄,天马行空地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就能成为法学家。这是西方法学虚拟理论的香火能够延续不断的秘密。这种法学家,从来没有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鼓吹学派之争,他们自己被西方法学理论忽悠瘸了也就算了,糟糕的是,他们不遗余力地发表大量的虚拟理论著作,人云亦云,以讹传讹,害得实务部门许多人跟着他们深陷虚拟理论泥潭无法自拔。最糟糕的是,西方法学虚拟理论,不是认识客观事物的正确方法,甚至根本就不是个方法。所谓的法律解释,表面上都是打着维护罪刑法定的旗号,其实都是干着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勾当。因为罪状是描述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代表客观事物。其中的任何字词句,都是不允许拆分、不允许变动的,不存在解释空间。否则,就不是原来的客观事物了。例如,公开盗窃解释成盗窃罪,放飞笼在鸟,将钻戒扔入大海,高买低卖他人股票等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都是当今流行的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实例。由于法律解释,几乎所有的疑难复杂案件,都无法达成共识。毫无疑问,法律解释严重干扰了实务办案,严重破坏了法制统一,导致定性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案件接连不断,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竟然要求“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也被西方法学理论的忽悠瘸了,需要刮骨疗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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