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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是如何将我们带进沟里的(上)/肖佑良(6)
法学家们信奉“休谟法则”,区分事实与价值,认为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存在任何推导关系。然而,法学家们又认可事实涵摄是事实与概念、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对应或者连接关系,事实涵摄是一个认知问题,也是一个评价问题。这显然是有矛盾的。实际上,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观照,即“法律与事实间的目光之往返流转”,或曰“在确认事实的行为与对之作出法律评断的行为间的相互穿透”。如果事实与法律不是同种客观事物,那么所谓的目光往返,所谓的相互穿透,根本就是幻想,不可能实现。所以,在法律领域,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合二为一的,事实与价值是有机统一的,法律既是事实,又是价值。

正如丘吉尔所言,“最有力的雄辩,不是冗长的论证,而是要举出足够多的事实并且所有的事实都指向同一个方向。”
评析:法律是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因此,所有法律问题,实际就是事实问题。认可这一点,法律适用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对于无职无权的辩护人来说,在法律解释的语境下,辩护人的解释,几乎没有人听得进去。但是,如果废除法律解释,在以事实说话的语境下,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案件事实上,各方的意见成立与否,全都依赖事实与证据说话。这种语境下的辩护意见,是以事实说话的。裁判者如果故意轻视或者忽略,违背事实错判,直接就是枉法裁判了。另外,案件事实相对有限,法庭只要查明事实,诉讼效率将显著提高。上述丘吉尔所言,任何时候都是很有借鉴价值的。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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