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是如何将我们带进沟里的(下)/肖佑良(3)
评析:任何案件都是客观存在,都是客观事物。只要是客观事物,有且仅有唯一定性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事物。此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铁律。不可能有两个定性,都符合同一客观事物。因此,实务中任何待处理的案件,有且仅有唯一正确答案。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意见不一,就是案件定性可能错误的强烈信号。这种情况表明,所有被坚持的意见,没有一种完全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因而都没有充分的说服力。因为唯一正确的定性结论,必须是完全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一切以事实说话,是排除任何“我认为”成分的,是不可能被推翻的。
西方法学理论中,法律是个虚拟概念,强调法律是不确定的,法律需要解释。法律成了人人心目中的哈姆雷特,各不相同。规则怀疑论者认为,法律问题没有任何正确答案可言。德沃金基于法律的整体性与连贯性,提出法律问题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唯一正确答案”不能从规则中找到,就能从原则中找到。大多数法学家选择的是前述两种极端路线的中间路线,即法律问题没有绝对的或者唯一的正确答案但有正确答案。而且,这种观点得到许多国家司法实践认可。实际上,法律问题有没有唯一正确答案,关键在于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答案是虚拟概念,法律是不确定的,那么答案肯定不是唯一的,只存在所谓的正确答案;如果答案是实体概念,法律就是确定的,那么答案肯定是唯一的。大前提法律是实体概念,是客观事物,性质就是确定的、唯一的,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样是客观事物,性质也是确定的、唯一的,故结论必然是确定的、唯一的。而且,具体个案存在唯一正确答案,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德沃金尽管提出了存在唯一正确答案,由于其信奉法律是开放性文本,是不确定的,决定了他找不到无可辩驳的理由,其主张没有办法被广泛接受。尤其是他提出规则中找不到,就去原则中找的路径,在罪刑法定语境下,其操作性令人怀疑。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清醒地认识到前提的冲突及其选择问题,并在《前分析篇》中把解决前提冲突及其选择问题的推导过程概括为辩证推理。
值得指出的是,在法律的善与恶或者是与非之间进行选择并不困难,难的是在法律的善与善、正义与正义之间作出选择。因此,如何适用这些法律往往是颇费踌躇的,法院审理这些法律冲突案件并非易事。亚里士多德指出:“由于不存在使结论具有必然性的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所以通常我们所能做的就只是通过提出似乎是有道理的、有说服力的、合理的论据去探索真理。……由于各种各样的观点可能发生互相冲突这一事实,我们的劝说工作有时便会变得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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