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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是如何将我们带进沟里的(下)/肖佑良(4)
评析:在法律的善与善、正义与正义之间作出选择的疑难情形,一般是发生在民事领域,民事主体行使合法权利时,与其他民事主体行使合法权利产生冲突。面对这种矛盾,笔者认为,客观上能够明显区分轻重缓急,选择并不难;不能明显区分轻重缓急,依公平原则裁决即可。这种选择模式,是建立在大前提(法律依据)是确定的基础上的。亚里士多德之所以感到复杂,原因就在于,不仅两个大前提都是不确定的,而且还相互冲突。

法律推理属于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推理,其目的在于解决实在法的开放性、非完全性、非协调性的问题。同任何其他推理一样,法律推理具有其自身的推理机制、推理结构与推理模式。这些推理模式主要包括由法律文本而产生的解释、限制、填补、选择、以个案正义变通规则等推理方式。面对法律不确定性的不同表现即不同的法律疑难问题,法官们会采用不同的推理方式以寻求与实现实在法的确定化和正当化。
评析:如前所述,法律不确定性问题,其实是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毫无疑问,以法律不确定性为前提的法律推理,同样是伪命题。因为这个原因,王洪教授《制定法推理与判例法推理》中法律推理部分,以及判决推理部分,属于浪费纸张,没有参考价值可言。该书事实推理部分,其中的“特别是当直接证明难以奏效时,间接论证是一种比较便捷的方法。‘对于不能从正面来把握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反面来把握。可以这样说,一个结论如果能够排除对它的合理疑问,它就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对于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来说,显然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事实推理这个部分的内容,对于当前实务部门转变思路,提高效率,快速侦破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对于疑难案件而言,并不存在一个唯一正确和绝对正确的答案。立法所创制的规则并不能确定一切具体案件,不能解决所有疑难案件。
对于法院判决而言,不存在使结论具有必然性或者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每一个裁决于情于理也都无法做到不偏不倚。
法律真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没有一种解决方案是绝对不错的,也没有一种安排是终局的真理。法律是一个不完美但充满无限生机的世界,每一个新案件都是一次尝试。
评析:立法创制的规则,能够确定一切具体案件,包括疑难案件,都存在唯一正确答案。这是毫无疑义的。前提条件就是法律规则实体化。法律是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法律实体化后,就会发现,有使法院判决结论具有必然性或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能够做到不偏不倚。
法律真理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因为法律实体化后,客观上总会有一种解决方案是绝对不会错的。那就是以实事求是为基础的、以公平正义为标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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