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是如何将我们带进沟里的(下)/肖佑良(6)
评析:从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的角度观察,制定法与判例法,实际是同一客观事物的不同侧面而己。制定法是从客观事物内在实质的角度描述客观事物的,表现了客观事物的一般性、普遍性;判例法是从客观事物外在表现描述客观事物的,表现了客观事物个别性、特殊性。显然,成文法就是实质法,判例法就是形式法,形式与实质是有机统一的,成文法与判例法都是同一客观事物的法,两者是一回事。
由于法律概念虚拟化,无论是成文法推理,还是判例法推理,全部都是虚拟推理,都是伪命题。无论是成文法推理中的事实涵摄,所谓的‘一方面将案件事实向上概括,不断增加其抽象性而使之一般化,另一方面又将法律规范不断下延使之具体化,以便判定行为或者事件是否构成法定构成要件’;还是判例法中所谓的寻找判例与案例之间相同点与不同点,然后进行所谓重要性判断,它们全部都是无章可循的,不具有操作性可言的,都是在黑暗中无序摸索而己,结果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法律实体化后,所谓法律适用三段论,实际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果大前提的客观事物,小前提的客观事物,两者内在本质相同,即两者性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中的法律后果施加于小前提中的行为人即可。法律适用,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显然,法律适用,唯一正确的方法,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现象就是证据,就是事实,就是案件材料,本质就是罪状,就是罪名。“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的这句话是完全符合实际的。鼓吹“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的人,是被西方法学理论忽悠瘸了的人。假若有人经常使用“逻辑自洽”四个字,应该直接确诊为西方法学理论忽悠瘸了的重症患者,需要重症监护。
美国学者斯东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指出:“法律必须维护,但正义也必须伸张。两者不一定总是一回事。希腊悲剧和苏格拉底柏拉图哲学的古老难题摆在我们面前,而且将来也永远如此。”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坚持信仰、坚持真理,但苏格拉底坚持思想自由与雅典的法律产生了冲突。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判决处死,被判死刑的苏格拉底本可以被赎走或逃走,但他毅然决然地选择了死亡。他临死前说道:“我的一生都服从法律,不能晚年不忠于法律。”他认为法律必须被遵守——即使法律不正义。他最后死于正当的法律程序。他的死让无数人哀痛,也令无数人困惑: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雅典法律是否应当维护?维护雅典法律还是伸张正义吗?
评析:任何行为规范,都遵循“有原则,就有例外”的普遍规律。这就意味着,法律规范都是有边界的,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西方法学理论中,法律规范涵括了原则与例外,将原则与例外混为一谈。因此,法律是个虚拟概念。法律概念虚拟化之后,就不能直接对应现实中的客观事物了。法律规范中的原则与例外,不仅都是客观事物,而且还是性质相反的客观事物。显然,西方法学理论根基,即法律是什么,出现黑白同框的异象,犯了逻辑错误,背离了行为实体概念,成了虚拟概念——实在法是一个开放的、不确定的、不自足的体系。因此,西方法学理论,从源头开始,就陷入了虚拟化的泥潭,成为一门伪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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