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语境/韦律师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一)民法学中的“文本与语境”[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18-122页。]
上述逻辑关系还可以表达为民法学上的“文本与语境”的关系。所谓文本(text),就是形式化的语言文字表达,所谓语境(context),就是语言文字表达的背景,语境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指确定文本语义的上下文内容,二是文本之外的环境背景,我们在这里阐述的之于民法学文本的语境是第二种含义的语境,这种含义的语境可以从时空背景上来考虑,即一定时间阶段与一定空间范围的交叉点,这一时空交叉点能够表达丰富的语境信息,如社会信息和历史文化信息等。文本与语境的关系是:语境影响甚至决定了文本的意义,文本只有放在语境中看待才有意义,离开了特定语境的文本将失去价值和意义,因此,语境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文本的潜在内容。
结合上文的阐述,经过民法理论语言表达的民法理性与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民事社会问题的关系实际上表达了一种民法学意义上“文本与语境”的关系。在这里,经过民法理论语言表达的民法理性就是民法学文本的内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民事社会问题、甚至更加广阔社会和历史文化等背景就是民法学的语境。语境之于民法学文本的意义在于:“语境”既影响研究者对民法理性的认知,也影响研究者对民法理论语言上的表达与选择。
(二)中国语境
1、经济语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简单看来,民法学似乎只有一个经济语境,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民法学在这个经济语境下所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也都可以总结为民法学如何服务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如何协调好“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
民法学需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义”这一语境所表达的意义:从政治上说,社会主义制度是我们的根本社会制度,是需要坚持的基本政治原则,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思想上说,社会主义是由一定历史和地域下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也是一套科学的思想体系;从经济上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民法学也需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的意义,关于市场经济之于我们的论述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加以阐述:第一,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形式,即资源依自由交易形成的资源的自由流动进行配置,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有利于经济发展;第二,市场经济天然的排斥政府无正当理由的经济干预,强调政府为市场服务,但是,政府以市场的良性运转为目的的干预是必要的;第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法治保障,我们认为市场经济之法治保障的核心含义在于: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基于一般理性的、合理的市场预期,需要一个稳定的交易秩序,而这表现为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可预见的、公正的利益分配格局,这需要法律(主要是民法)确立产权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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