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语境/韦律师(3)
知识与生活差距缩小无法改变收入来源的乡土性。中国社会乡土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社会人口大多数依靠简单劳动赚取收入,无论是传统的知识垄断在少数人手里的农业社会,还是现在的城市化社会,都为无法改变这一点,改变的只是简单劳动的形式和作用对象。
新型的家庭文化依然无法改变人在维系社会关系上的乡土性,我们的社会关系维系长期以来都是依赖传统信赖,即基于血缘或者身份的信赖,“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有所可能并任重而道远,或将永远无法得到根本的改变。
对于社会语境而言,要认清中国社会的变与不变,变的是现象层面的东西,而不变的是本质的东西——中国社会的核心特征以及核心特征的表现,而民法研究既要抓住中国社会的核心特征,又要适用已有的社会变化。
民法学研究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社会的乡土性特点,并用民法的方式作出回应。民法学研究应当重视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尤其是公平观念,应当重视我们社会中职业认识的官僚化和特权化倾向,应当重视我们社会中经济发展对土地的依赖,运用法律方法正确处理好土地问题,要正确认识大多数人员从事简单劳动的现实,要正确认识维系社会关系上的乡土性与道德性对民事关系的影响。如此等等。
3、实践语境:中国民法实践特点
进行民法学研究以兹实用,必须考察民法具体实践过程中的特点,进而针对民法实践中的特点进行理论研究,所谓的“针对”应当是在充分尊重民法实践特点的基础上,对其不足之处做出必要的修正和补强,这才是民法理性的应有之道,而不是只一味地顺应民法实践的做法,无论其对错,也不能只是一味的批评民法实践的做法,而看不到其正确之处。民法实践乃民法公平正义的具体化,在个案中,民法实践应当保障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以此为标准,结合前述的经济语境和社会语境,我们应当对能够保障公平正义的实践做法加以遵循,对有损公平正义的实践做法,则应当进行改变和补正,已完善我们的民法实践,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此,我们总结以下民法实践的特点:
对于我们的民法研究而言,具有“重移植轻本土”的特点。所谓“重移植轻本土”,就是说,民法学者在研究民法时,容易重视外国民法理论的介绍和移植,而忽略民法实践的本土化特征,这表现为学者们研究的外国民法理论无法适应本土民事实践的问题。我们在这里的意思不是说,我们不能研究外国民法理论,借鉴外国优秀民法理论是必要的,也是整个民法理论体系建立的应有过程。我们在这里想要强调的是,民法研究上应当补齐“轻本土”的短板,进而使“移植”与“本土”并重,并能够有机结合。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