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语境/韦律师(6)
民法学研究的历史性还表现在:对于中国民法学而言,应当在解释适用过程中逐步探索总结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虽然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在对《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适用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中国民法学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共识。根据过去的立法成果,中国民法在民事主体制度上、民事责任制度上、民事法律事实制度、民事权利制度上、物权保护方式、物权变动模式、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债法制度等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即“中国元素”,《民法典》颁布以后,更需要在过去成果的基础上接着讲好民法学。[ 王轶:《民法学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2013年重印),见我们准备好了吗?(代序)。]但是基本制度框架还需要结合《民法典》条文与《民法典》解释适用过程进一步细致化和内容丰富化,基本理论共识还需要有效的整理总结,形成理论体系。尤其是需要建立一套以解释论为出发点的民法规范理论,以更加高效便捷的保障民法的解释适用。
我们所处的阶段是在民法典立法后进而对民法典解释适用的阶段,所以需要为民法典的解释适用进行必要的理论上的辅助。民法规范体系能够为民法解释提供理论框架,以作为民法解释的基础。在《民法典》颁布以后,也就是形式民法制定完成以后,在民法理论的重心已经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的情况下,理论界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在解释论上总结一套“统一”的民法规范体系,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未颁布之前的各个民事单行法的立法与解释适用阶段,民法规范理论是相互单一的之于各民事单行法的,并没有“总则式”的民法规范理论,所以相比于之前阶段的民法规范理论,民法典颁布以后需要构建的“统一”民法规范体系是涵涉整个民法甚至是涵涉整个私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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