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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目的之社会目的/韦律师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1、保障社会经济运行

民法是国家对政治经济实践规律的法律确认,并通过民法的运行得以保障社会经济的运行。首先,民法确立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的运行需要在特定的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中进行,否则,社会经济的运行就会偏离轨道,划向野化的深渊,因为文明社会不是原始的自然状态,这种秩序是民法通过对社会关系及社会规范的提炼与整理,构建出了一套有效的民事法律体系,进而构成社会运行规则之一部。其次,民法为社会经济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即在整个社会层面有效的依照民法进行行为指引和在司法层面依照民法进行案件评价和救济,以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障社会公众对行为的基本预见与指引,以法律的强制性保障进行有效的定分止争。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是利益调整法,而民法利益调整的优先方向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作为价值导向。原因在于:没有社会公共利益提升与保护,就没有个人利益提升与保护的社会基础;从比较法角度来讲,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基础也决定了民法优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推而广之,其他有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提升社会整体福祉,贯彻有益于社会的民法价值取向也是必要的。

对此,在法律方法上,笔者需要强调几点:第一,民法需要适当的强调社会本位,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个人权利的“南墙”,发挥其限制功能;第二,不可在民法运行中滥用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达到过分限制个人权利的目的,或可运用程序控制、严格是实体审查、类型化的法律确认等相关方法防止社会公共利益的滥用,使民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发挥;第三,学界应当加强对民法项下社会公共利益的专业和有效的研究,构建民法项下的社会公共利益理论体系;第四,民事公益关系应当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共利益及相关权利也应当成为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救济,即重视民事公益责任在民事责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或可适当扩大公益诉讼范围,建立社会公共利益代理人制度,构建司法实践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维护体系。

3、彰显社会价值观念

民法的底色是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和彰显的社会价值共识。当代中国,平等、自由、公正、诚实信用、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社会价值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已经在政治家的倡导下在全社会渐渐形成了价值认同。民法在除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之外,其应然的本体和其在社会中的运行都需要社会价值的支撑,否则民法就成了无缘之水、无本之木,就成了失去社会基础的一堆法律概念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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