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目的之社会目的/韦律师(3)
对于风险规避而言,民法就是运用经济和法律方法,将个人难以承受的社会风险进行事前有效的规避,从而使广大社会主体处在较弱社会风险的状态。风险规避手段有很多,从民法角度,笔者主要在这里介绍两种,即民法主要是通过风险转移和风险控制来实现风险规避的:
风险转移就是将个人难以承受的风险或者不该由个人承受的风险有效的转移或者分散,进而达到风险平抑的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自由追求的深入,就不能够简单的以传统的责任机制来评价一个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进而也难以准确的评估责任归属,有些较大社会风险及相关责任是某个社会领域特有的,有些社会风险及相关责任制度不健全导致的,进而此责任归根结底应当归属于社会,即社会归责,只不过由某些个人直接触发了社会风险,每个人都有冒着特定风险最求自由的权利,所以不应当让这些个人承担难以承受的风险及责任,这就需要将这些个人头上的风险转移或者分散,这就是需要民法中的担保机制和保险机制。就担保机制而言,举例言之,债权人需要将无法还款的单一风险转移到多个人身上,在债务人难以承受还款义务的时候,先由担保人还款进而达到资金融通和风险转移的效果。就保险机制而言,举例言之,有些领域的高风险是难以避免的,如交通领域,以超越人类生理极限数倍速度的汽车在路上行驶,稍不注意就会车毁人亡,所以不得不防,必须要在高风险领域加上保险的注脚,托起个人难以承受的风险,于是有了交强险,也有了其他商业保险。
风险控制就是在一般的社会活动中及不同的社会领域做到事前的风险控制和预防。风险控制主要是从人和物两个角度来考虑的,而归根结底是从人的角度来考虑,原因在于,经济生产是生产者与生产工具结合完成的,同样社会活动也是人与物共同完成的,而物的制造与使用的主体都是人。就民法而言,要想使得民事社会活动取得完美效果,就必须对社会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进而,民法对于社会活动的控制将主要通过人与物来完成,即通过对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的控制来完成。这对于民事主体法与民事客体法的研究是有意义的,有助于强化对民事主体法与民事客体法的法律功能的认识,更好的建构民事主体法与民事客体法理论。由于民法的风险控制归根结底将作用在人身上,而对物上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物的制造、归属与使用将影响民事责任机制,如医疗产品责任中,受害者可以请求使用和拥有医疗器械的医院承担责任,但是最终的责任承担着还是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故而,民法的风险控制作用需从民事主体上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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