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法学的目的之规范目的/韦长江
1、裁判规范目的

民法的裁判规范目的就是民法帮助法官进行民事裁判、在民事裁判中作为法律依据的目的。民法的裁判规范目的表现为法官通过援引民法的规定,评价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生成具有公定力的裁判文书,并通过强制执行得以影响个人行为的过程。此过程为民事救济程序法规范的对象,而民法在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作为评价民事行为的标准,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裁判目的,进而,民法的裁判规范目的主要表现为民法在国家强制力救济过程中作为评价民事关系之标准的目的。

为了更好的实现民法的裁判规范目的,民法解释和理论建构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如何解释和理论建构民法,才能更好的发挥好民法的裁判规范作用,即如何通过民法解释理论,帮助民事纠纷裁判者清楚的查清案件事实、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正确的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评价并做出实质的裁判结果,以上问题即可总结为民事司法过程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和价值判断问题。

2、行为规范目的

民法的行为规范目的就是民法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民事行为、以作为影响民法关系的依据的作用。民法的行为规范作用是表现在规范预见到规范指引的过程上的,此过程表现为社会公众通过民法规定和已有的民事救济结果来预见他人或自己的行为,从而安排好自己的行为。因此,在此过程中,民法的行为规范目的表现为:基于民法是建立民事秩序的依据,进而民法致力于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正确民事预见和民事指引。民事预见表现为民法确立了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在秩序世界里,人可以从容预见和应对未来事务,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要义之一,这种预见分为实体性的和程序性的,实体性的表现为依据民法所做的事务判断,程序性的表现为依据民法所规划的事务步骤。民事指引表现为人可以通过对已经有的自己对民事事务的预见,安排自己将来的行为,以使行为符合民事判断和民事步骤,这种指引可以分为权利性的和义务性的,权利性的表现为人可以选择安排民事事务,义务性的变现为人必须安排某种民事事务。民法的预见作用和民法的指引作用的关系是这样的:预见作用→指引作用。民法的预见作用是静态的、宏观的、手段性的、主观的,表现为观念确认;民法的指引作用是动态的、微观的、目的性的、客观的,表现为具体行为。

3、裁判规范目的与行为规范目的的关系

民法既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申言之,在民法实施过程中,裁判规范目的和行为规范目的可共同成为民法的目的,这可以通过民法条文、民事主体、事务、时间的不同组合表现在出来。举例言之:第一,民法可以同时实现裁判规范目的和行为规范目的,民法同一条文在对不同的社会个体时,可对此社会个体实现裁判规范目的,同时可对彼社会个体实现行为规范目的。第二,在民法的不同条文上,有的条文是主要用于实现裁判规范目的,有的条文是主要用于行为规范目的。第三,民法同一条文对同一人的同一事务在不同的时间可以分别实现行为规范目的和裁判规范目的。这里分别实现目的,有的民法条文是通过实体性规范实现的,如某一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在前时间可以指引个人在行为时遵守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在后时间可以为裁判者评价此人民事行为有效提供根据;有的则是通过证据性规范发挥作用的,如某一倡导性规范倡导民事主体订立某一类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这样的民事规定在前时间可以指引民事主体在订立此类合同时采取书面形式,在后时间则可以在确认之诉中为裁判者做出确认民事关系存在提供证据。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