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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方法之价值判断方法:利益衡量/韦长江
1、民法的本质在于利益调整

民法本质上是利益调整法。虽然民法的本质的蕴涵非常广阔,如民法是权利法、市民社会法等观点早已成为民法学界的共识,对此,笔者在这里就不多加论述。对于民法的本质,笔者将从功能论的角度,展开论述,即回答民法存在的本质社会功能是什么,其社会价值基础又是什么。从此处观察民法本质的意义在于:一是能够有效的理清民法的社会功能,能够有效的衔接社会需求与民法理论建设,能够有效的指导民法规范体系的构建。二是能够回应民法理论中国化的现实关切,为本土化的民法理论与民法实践提供有效的借鉴。三是能够避开前辈关于民法本质的论述,从更加务实和社会化的角度回答民法本质的问题,进而扩大认识民法的新视野。

人的组织联合起来获取的利益的过程不是野蛮的、无序的,要想获得更多的利益、更加优质的利益,要想更好减少自然的阻碍,就必须遵守客观规律,就必须激发每个组织个体的积极性,所以就需要在一定的组织秩序下进行利益的获取,这种获取利益的组织秩序就是民事规范,即民事规范的核心功能就是如何在民事关系中分配民事利益,所以,民法本质上是利益调整法。

现代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现代商品经济及其社会运行规律,而商品经济社会的主要社会关系表现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如何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于是就出现了政治经济学上那个著名的论断,就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里的“资源配置”其实就是指的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那么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保障法,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必须承担起上述政治经济规律的法律确认的作用,所以,民法本质上是利益调整法。

作为民法的核心目的的裁判规范目的告诉我们,民法最重要的实现目的的地方就是审判庭、仲裁庭,民法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每天被引用并直面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试问为什么会产生民事纠纷呢?最直接的答案不就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嘛!有了利益冲突,无法通过协商或者其他合法的自力途径进行救济,进而需要寻求司法部门进行救济,从而产生了民事裁判者运用民法公正解决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所以,民法本质上是利益调整法。

2、利益衡量的目的:民法价值判断体系

王轶教授认为“没有足够且正当的理由,应当坚持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没有足够且正当的理由应当坚持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 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页。]需要与王轶教授商榷的是,其提出的上述两项实体论证规则,只是提供了一种论证模式,即以强势平等和自由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优先的论证模式,但是其并没有给出必要的、能够说明强势平等和自由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优先的原因或者理由,也没有说明有了足够且正当的理由的情况下,强势平等与自由价值又为什么不被坚持了,以及足够且正当理由是什么。在王轶教授看来,解决“价值判断问题”的方式就是对民法中价值优先顺序的排列,但是却没有告诉我们,民法中诸价值的内涵是什么,以及价值的背后是什么,也没有告诉我们当强势平等和自由价值产生冲突的时候,到底是坚持强势平等还是自由价值,换句话说,坚持强势平等了,我们就一定自由了吗?坚持自由了,我们就一定强势平等了吗?强势平等与自由之间一定是平行关系吗,难道就不具有交叉点吗?难道强势平等与自由价值就不可能产生冲突吗?还有,王轶教授对于上述两项实体论证规则的论述,是采用了一种对个别民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的论述,并没有对所有的民事制度能否采用上述两项实体论证规则进行分析考察,所以,上述两项实体论证规则能否涵盖所有民事制度是存在疑问的,进而,王轶教授对上述两项实体论证规则的论述是不充分的。于是,我们认为,在没有对民法中的价值进行体系性的整理和总结的情况下,仅仅以列举式的方法、以对个别民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提出相关论证规则,对于解决民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而言是不全面的,也是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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