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方法之价值判断方法:利益衡量/韦长江(3)
第三,要在民事利益类型化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民事利益进行比较和衡量,这个比较和衡量的过程是民事利益衡量的核心和实质化阶段,期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和考量一定的相关因素,例如运用经济学的方法、考虑比例原则、考察必要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背景等等。
第四,在进行了民事利益的比较和衡量之后,要得出利益衡量结论,这个利益衡量结论就是确定一个民事利益的“阶层秩序”[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9页。],以使民法价值判断者可以像读图标一样获得价值判断结论,这个民事利益的阶层秩序实际上就是对不同民事利益进行价值排序,具有更重要价值的民事利益在前,反之在后,进而在不同民事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民法更优先保护顺序在前的民事利益。
第五,利益衡量结论表现出的价值秩序需要在民法规范上表达出来,以作为法律确认和总结,即将利益衡量结论上升为法律的价值判断结论,对于这个上升,既需要有一个指导性、概括性的上升,也需要有具体化、细节化的上升,于是,结合民事立法技术,民法原则承担了“指导性、概括性上升”的规范表达,民法规则承担了承担了“具体化、细节化上升”的规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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