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西方法学的缺陷/肖佑良
漫谈西方法学的缺陷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律是人类的作品,并且像人类的其他作品一样,只有从他的理念出发才能被理解。”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不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的问题都包括进去,而一个城邦的事务又是非常复杂且经常变幻的,法律绝不可能及时地适应这个需要。”古罗马法谚云:“法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的。”换言之,法律作为一般性规范只适用于大多数案件而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指出:“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但也存在着为一般性的陈述所不能包括的情形,……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典型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
上述西方思想家、法学家的经典论述,实际就是告诉大家,法律是什么。在西方人眼里,法律是人类作品,而且这个作品只描述了一般的、普遍的情形,特殊的、个别的情形是没有被描述的。举个例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建立两个集合:A与B。其中集合A{将人杀死,将人打死,将人掐死,将人毒死,将人烧死,将人溺死,将人电击死,将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等,过去,现在,将来,全部的故意致人死亡的案件},集合B{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执行职务枪决死刑犯,战争行为,洞穴奇案,电车难题案等等,过去,现在、将来,所有合法或者符合主流道德观的故意致人死亡案件}。按照西方法学理论,罪状“故意杀人的”所涵盖的范围,是AB两个集合的并集的所有情形。然而,“故意杀人的”这五个字所描述的,只是AB两个集合的并集中的一般的、普遍的情形。也就是AB两个集合中使用刀具将人杀死的情形。其中,包含正当防卫使用刀具将人杀死,战场上使用大刀将人杀死等情形。这部分对应了现实中一般的、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对于集合AB的并集中故意致人死亡的特殊的、个别的情形,例如将人烧死,将人毒死、将人打死、将人掐死、将人溺死、将人推下悬崖摔死、正当防卫使用非刀具致人死亡、执行职务枪决死刑犯等等,罪状“故意杀人的”没有直接描述这些故意致人死亡的特殊的、个别的情形,不能对这些特殊的、个别的情形加以说明。这部分对应了现实中疑难的、新型的故意杀人案件。
法律解释的由来。由于罪状“故意杀人的”描述的,只有一般的、普遍的情形,特殊的、个别的情形没有描述且无法加以说明。所以,罪状“故意杀人的”是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在这种开放、非协调、不完美体系中,法无明确之文的“法律疑义”;该规定而未规定,不该规定而规定的“法律反差”;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或者法律未规定的“法律漏洞”;法律规定相互矛盾的“法律冲突”;法律虽有明确规定或规则,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就会导致明显有悖情理或显失公平正义结果的“恶法”等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是必然要出现的。为了解决所谓的“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冲突”、“恶法”这些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西方法学的祖师爷们发明了“法律解释”,在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生拉硬拽,强行牵线搭桥。法律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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