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漫谈西方法学的缺陷/肖佑良(3)
法律解释是伪科学。法律是实体概念,是客观事物。客观事物必定是确定的、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显然,法律是确定的、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在实体法学视野中,所谓的“法律疑义”“法律漏洞”“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等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全都自然消失,根本就不会出现。因此,法律解释伪科学的真面貌,瞬间显露无遗。从罪状功能看,罪状描述的是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区别于其他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改动罪状中的任何字词句,本质属性就变了,不再是原来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了。可见,所谓的法律解释,实质就是打着维护罪刑法定的旗号,干着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勾当。例如,公开抢夺解释成公开盗窃,放飞笼中鸟,将钻戒扔入大海,高买低卖他人股票等解释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都是当今流行的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实例。需要补充的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例如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一个罪名的罪状,无论长短,从第一个字起,到最后一个字止,是不允许拆分的,有且仅有一个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也就是说,有且仅有唯一个法律概念,一个实体概念。拆分开来的字词句,都不是法律概念,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可言。
法律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西方法学信奉“休谟法则”,严格区分事实与价值,认为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存在任何推导关系。问题是,西方法学认可事实涵摄是在事实与概念、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对应或者连接关系,承认事实涵摄既是一个认知问题,又是一个评价问题。可见,事实与规范(价值)之间,是存在推导关系的。再者,西方法学认可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观照,即“法律与事实间的目光之往返流传”,或者“在确认事实的行为与对之作出法律评断的行为间相互穿透”,这也是承认事实与规范(价值)之间存在相同属性。如果事实与规范没有相同属性,那么,所谓的目光往返,所谓的相互穿透,都将是幻想,不可能实现。这说明,规范(价值)除了具有价值属性,还具有事实属性,规范既是事实又是价值,是有机统一的。
以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为例,罪状描述的是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立法之前,该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行为,仅仅是事实。立法之后,该危害社会的具体行为本身,还是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没有因为立法程序而增加或者减少什么,仍然还是事实。但是,立法程序赋予该具体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之后,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事实就被赋予了价值属性,成为了既是事实又是价值的法律。此后处理相同案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相同的具体行为,只要事实判断了,可以直接将立法赋予事实的法律后果施加于行为人身上。可见,法律适用时,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合二为一。法律这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有机统一的属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法律适用,仅仅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换言之,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完全取决于事实和证据。而且,任何具体个案,都只有唯一正确答案。因为不可能有两个定性,都符合客观实际。这是不言而喻的。显然,“休谟法则”在法律领域存在例外情形。西方法学坚持“休谟法则”,遵循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脱离了实际。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