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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挖矿类传销案研究(一):骗取财物到底能否认定?/曾杰(2)

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3条明确了传销犯罪的“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此处的“骗取财物”,首先要有骗的行为,其次要有通过骗取得财物的结果,即传销的组织者最终会获得受骗者、参与者缴纳的财物,受骗者或者参与者同时获得参与传销返利的资格。司法实践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传销的组织领导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但是,在当前某些新类型的传销或者非法集资案中,比如上文所提的模式中,是否构成骗取财物,笔者就认为难以认定。

其次,会员升级,如果不是缴纳费用,而是销毁代币,如何定性?

多数传销犯罪平台为了骗取更多财产,除了设计一套层级性返利模式,还会设计会员的级别系统,比如有的平台给会员设定“普通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白金会员,总裁会员”等等。

在传销平台中,除了层级化的返利,会员或者参与者之间,除了通过推荐关系组成上下层级,单个会员也往往会有级别的模式设计或者区分(注意层级和级别,往往是各自独立的概念,低层级会员,可能由于投入的资金多,成为高级别的低层级会员)。比如有的后进入的低层级参与者,一次性投入或者购买高级别套餐,成为所谓的“总裁”“老总”级别等等,从而获得更多的向下获取返利的权利。

因此,多数这类平台的级别高低,都是从会员缴纳的会费、服务费、购买商品费直接相关。但是,回到本文讨论的这种虚拟币质押挖矿模式中,如果发币平台采用传销模式吸引投资者挖矿,同时设计投资者级别,比如V1-V5,不同级别的获取,并不是根据投资者投入质押或者储存的虚拟币数量判定,而是根据其额外缴纳的虚拟币为判定,但是这里的缴纳,并不是缴纳给项目方,而是把虚拟币打入一个公开的“黑洞地址”,也即是销毁。

所谓销毁,就是把一部分币永久地从市场流通中去除掉,所以进入黑洞地址的币,几乎就是等同于被销毁,从市场流通中永久去除了。常见的币种销毁有两种方式,打入黑洞地址,或者直接使用智能合约销毁。项目方如此操作的原因,无非就是通过这种用户自愿的方式,减少该币种的供给,从而提高或者稳定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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