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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挖矿类传销案研究(一):骗取财物到底能否认定?/曾杰(4)

其次,计酬依据到底是根据拉人头的数量,还是根据销售业绩?
从返利依据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可以根据平台设计的返利模式来进行精准判定,即返利模式中,上线人员获得算力奖励,到底是根据下线人员的人员人数为依据还是以其购买、投入的资产为依据计算,比如A发展了B,B如果没有任何投入,A是否能获得算力奖励,如果可以,则应该判定为以拉人头数量为依据计算返利的数量。但如果A的算力奖励,是根据下线人员投入质押的资产总额来计算,则应该判定为是以下线人员的业绩计算返利金额。

第三,返利的来源,到底是新进入成员的投入,还是本台本身的产出?
在大量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传销案中,前期传销参与者的返利来源,实际上是来自新进入成员的投入资金或者财产,一旦平台新进成员加入数量放缓,旧成员提现增多,平台就会暴雷,即无法兑付后加入成员的本金,这就是因为传销犯罪平台中,参与者所谓的获利,都是来自新进入成员的投入,即返利的来源就是来自新成员不断地投入,即一个庞氏骗局。
但是,如果一个涉嫌层级返利的传销平台,给予上线人员的的返利,来源于其自身的产出,比如一个质押挖矿平台,其给予上线人员的奖励,本身是一种新发行的虚拟货币的算力,平台根据成员的算力大小分配、产出相关新的虚拟货币,用户质押或者储存的虚拟币与新产出的虚拟币并无联系,此时,返利来源就无法认定为新加入成员的投入,此时,认定为团队计酬式传销则更为合理。

而对于这类质押挖矿类传销案的解析,笔者将继续撰文研究,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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