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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方法之事实判断方法:证据规则/韦长江(2)

关于证据种类,如当事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都是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都有相关规定,相关教科书也有相关阐释,所以不再赘述。
证明规则是指规定案件事实由谁来证明以及已经被采用的证据能否还原案件事实的规则。这里的“证明”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案件结果的影响。证明规则可以分为证明责任规则、证明力规则和证明标准规则。

证明责任规则是指确定案件事实由谁来证明的规则。第一,对于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案件当事人指提供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义务和责任,由于案件待证事实是做出民事裁判的依据之一,如果待证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则由此做出裁判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对案件事实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因此,证明责任在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将影响民事利益的分配,进而,证明责任问题是一项寓于证据规则当中的价值判断问题,承担证明责任将会增加当事人的权利负担,将会由其承受证明不能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证明责任中“责任”一词本身就意味着利益的减损。第二,证明责任规则解决的是证明责任划分依据的问题,证明责任划分依据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判断的结论。第三,证明责任规则具有强烈的程序法意义,这种程序法意义不但是说诉讼程序上的,还是说民事程序上的,在诉讼程序上,强调了民事司法中立和当事人的诉讼自主,在民事程序上,强调了民法是民事程序法,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及其程序要件是当事人证明的对象,以及因为有救济上的证明责任,应当预先在民事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中比照民法相关规定来收集和保存证据。

证明力规则是指当两个证据就证明的案件事实产生冲突的时候,哪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哪个证据更应该被采信的规则。例如:原始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密切关系证人的有利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明标准规则是指待证事实需要被证明到什么程度方可被认定的规则。证明标准一般采高度盖然性标准,即达到足以使法官相信案件事实存在的程度。对此,需要强调两点:第一,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使用应当在证据认定规则、证明责任规则和证明力规则的基础进行,而不应孤立看待和使用,如当事人所举某一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或者证明力相对其他冲突证据较小,则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法官不能越过证据认定规则、证明责任规则和证明力规则的适用前提而直接认定高度盖然性;第二,高度盖然性标准应当符合民事法律关系要件,否则,不能称之为高度盖然性,例如,要想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就要证明侵权的要件,侵权主体、过错、因果关系、损失,要想证明合同事实的存在就要证明合同的要件,要约、承诺及其内容,因此,高度盖然应比照民法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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