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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金章高息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经营活动。认定黄金章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其确有虚构部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实施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由此与债权人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不应予以刑事追究。黄金章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诉辩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黄金章无罪。
二、主要问题
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
三、裁判理由
审理中,对于被告人黄金章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金章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物,还伪造假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将大量的钱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以及支付高利贷,其明知没有还债能力,资不抵债,案发后潜逃,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金章借款是为了企业经营,炒股是合法行为,其借款时虽然未将公司停业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他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应为无罪。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对于厘清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本案具有代表性。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大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刑罚权随意侵入民间纠纷,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但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除了普通诈骗罪之外,还规定了特殊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等),此外还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这些特殊诈骗罪都具备诈骗罪的基本特点。司法实践中适用原则为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如果不能归入特殊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则应当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我国《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将欺诈规定为民事行为无效的事由之一。2020年新通过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也对欺诈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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