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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6)
本案从立案侦查抓获被告人黄金章到二审无罪释放,历时五年。黄金章是莆田当地著名民事企业家,人称“鞋模章”,系莆田市人大代表。在其企业鼎盛时期,当地人争相借款给他,赚取稳定利息。在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大背景下,很多企业经营者资不抵债,本案就属于这种背景下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典型案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其中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综合以上情况,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本案无罪判决至今,并没有引发各方当事人反弹,反而得到社会各界、群众的理解和认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上摘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黄金章诈骗案)
四、案例评析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两者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包括教科书作者在内,分不清楚它们的界限,大有人在。在上述裁判理由中,使用大量篇幅阐述两者的界限,结果还是模棱两可,抓不住要点。原因是作者没有真正搞明白,认知似是而非,出错无法避免。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主客观方面最显著的差别:一是客观方面,刑事诈骗是骗取对方财物。违背对方真实意志,使对方丧失财物或者流动性。民事欺诈是诈取对方签订、履行合同。总体上不违背对方真实意志,风险不超出对方预期。二是主观方面,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是以签订、履行合同,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主客观统一具有同时性,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就是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化。绝不允许主客观错位,将骗取财物之后的行为,作为骗取财物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显然,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客观行为,没有相提并论的空间。所谓的“民事欺诈中包含了诈骗犯罪”,完全就是胡扯。然而,教义学极尽混淆不同客观行为之能事,抹煞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搞得大家云里雾里的。
主客观统一,合同诈骗具有特殊性。合同签订、履行是有期限的。合同签订时的承诺,效力范围延及合同履行期间。即使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仍然是合同诈骗。例如,运输合同,如果承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将货物调包,那么承运人当初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承诺,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调包的货物就是从货主手里骗取的,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构成教义学所鼓噪的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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