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法院指定管辖案例来理解如何正确适用约定管辖/钟建林
从最高法院指定管辖案例来理解如何正确适用约定管辖
一、问题的提出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能否依照其他管辖规则到非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非约定管辖的法院能够或者应当受理吗?
二、据以研究的案例
张江(化名)与李海(化名)合同纠纷一案,甲省A县人民法院于(以下简称A县法院)2020年8月12日立案。张江起诉称,张江与李海签订《期货交易合作协议》,约定张江一次性向李海交学费10000元、账户操作费10000元,由李海负责操作中衍期货100081910期货交易账户,盈利分配方式为张江占90%、李海占10%。后因李海错误操作,致张江遭受严重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江诉至A县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期货交易合作协议》、李海退还学费及账户操作费等。
A县法院审查认为,《期货交易合作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在乙省B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结合张江的住所地,案件应由乙省B市C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区法院)管辖,故于2020年9月3日裁定:将案件移送C区法院处理。
C区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且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在B市C 区,A县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裁定移送不当,于是层报乙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乙省高院)。
乙省高院审查认为,《期货交易合作协议》虽约定由“B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B市下辖多个基层法院;根据《期货交易合作协议》的上述条款,无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因李海的住所地为甲省A县,故本案应当由A县法院管辖。经与甲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甲省高院)协商未果,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具体到本案,《期货交易合作协议》约定,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B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诉讼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但B市有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无法根据前述管辖协议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A县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先行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裁定移送C区法院处理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辖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A县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