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73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3)
教义学灌输以偏概全。在教义学语境中,法条是虚拟的概念,不是实体,不是客观事物。法条适用,需要拆分,需要解释,需要三段论与犯罪论体系。换言之,教义学定罪,确定行为性质,是通过论证方式实现的。虽然论证模式有三段论及犯罪论体系予以规范,但是这种规范仅仅是个通用框架,适用于所有的罪名。这样一来,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同样能够通过三段论及犯罪论体系,论证出来定罪结论。因此,教义学中所谓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的概念,就是在灌输以偏概全、断章取义。
法条就是主客观统一,主客观统一就是罪刑法定。主客观统一是行为整体,是实体,是客观事物。这就意味着法条适用时,必须作为实体看待,作为行为整体看待,不能拆分,不能解释。拆分和解释都是破坏罪刑法定。然而,教义学中的客观行为与主观心态,是彼此独立的两大支柱。客观违法,主观有责,是教义学中的流行标语。也就是说,西方教义学将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整体,人为割裂成为外在的客观行为与内在的主观心态,从而使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整体(实体)被虚拟化,一分为二演变成为两个虚体,即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教义学的全部理论,都是以这两个虚体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例如,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这两种刑法学说应该选谁,出现了学派之争。即使行为刑法成为了通说,也始终未能淘汰行为人刑法,原因在于两种刑法学说都是基于虚体的虚拟理论,虚拟理论不能通过实践检验,无法淘汰对方。教义学中的学派之争,实际是虚构理论之争。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其实就是主客观统一刑法的一体两面。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之争,实际就是主客观统一刑法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之争,就是现代版的盲人摸象,大象正面与背面之争。还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等等,都是一回事,都是虚拟理论之争。显然,从行为刑法根基开始,教义学就是以偏概全学,教义学理论就是以偏概全理论。
主客观统一符合客观实际。行为人实施某种法律意义的行为时,主观方面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客观方面也是以法律意义的行为。客观方面通过眼睛形成的镜像,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这就是主客观统一。即使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还有超出法律意义行为的其他内容,例如,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想起邀请朋友喝酒唱歌,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有人在远处盯着行为人,但行为人自己并不知情等等。这些超出法律意义行为的其他内容,都不影响行为人实施的该法律意义行为的性质。主客观统一,人人都可以亲自实践进行检验。不要跪舔迷信教义学,始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主客观统一,宣告了教义学理论大厦轰然崩塌。追随教义学,是彻头彻尾的笑话。我国法学已经被教义学带进沟里了,每年发表的核心期刊教义学论文或者出版的教义学书籍,几乎都是学术垃圾,纯粹浪费纸张,祸害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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