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75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6)
解释法律是教义学的教条。我们必须明白,如果解释法律,就必须认可法律是虚拟概念。唯有如此,“每位解释者心中都有一个哈姆雷特”式的幻觉,才有可能产生。如果认可法律是行为整体,是实体,是客观事物,必然得出法律解释根本不存在的结论,扩大解释根本不存在的结论。法律解释都是类推解释。所谓的司法解释,所谓的立法解释,几乎都是徒有法律解释虚名,实际都是通过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定义出来的。真正通过法律解释出来的法律条文,实在是少之又少,而且确定是类推解释出来的。因此,法律解释是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我们已经被西方刑法教义学带进沟里了。法律究竟是虚拟概念还是实体呢?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从法条源自案例就会明白,没有案例,就没有法条。法条是实际案例中行为整体本质特征的抽象描述,以区别于其他行为整体。因此,法条显然是行为整体,是实体,是客观事物。按照刑法教义学的荒唐逻辑,法律是虚拟概念。既然如此,有请教义学的徒子徒孙们全体出动,在没有现实案例、没有现实实体情形下,描述一条未来的“法律”试试,只要描述出来即可。笔者断定能描述出来的刑法教义学徒子徒孙地球村里还没有出生。由此可见,法律是虚拟概念,从源头就是脱离实际的。既然法律解释是个伪命题,那么前述五点理由中第一、二、三点理由,都是原文作者断章取义想当然的,不能成为理由。
本案胡群光、王荣炎虚假诉讼行为,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而是利用骗取的裁判文书,在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胡群光财产881万元时(拍卖胡群光别墅得款831万,扣押其银行存款50万),参与执行分配,从中骗取相应的分配份额。根据在案数据,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周江森(427.9万元及利息)、徐春发(560万元及利息)、宋金祥(300万元及利息),加上王荣炎、胡群琳(350万元及利息),按比例分配,胡群光、王荣炎等人可获得分配份额约188.3万元。如果没有虚假诉讼,王荣炎、胡群琳共127万元债权,按比例参与分配,仅可获得分配份额约79.01万元。胡群光、王荣炎两人虚假诉讼共同诈骗的犯罪金额约为109.29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尽管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最终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执行,但是两人已经着手实施诈骗犯罪,故成立诈骗罪(未遂),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本案两名被告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据全面评价原则,前述胡群光所犯的虚假诉讼罪被诈骗罪所吸收,胡群光、王荣炎两人最终只成立诈骗罪(未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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