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法律适用的探讨/李鸿旭
关于对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法律适用的探讨
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鸿旭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原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整合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广大基层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少困惑和争议。为确保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全系统法治建设。现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适用方面探究如下:
一、厘清食品、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概念与关系
(一)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也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食用农产品作为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本质属性属于农产品;食用农产品作为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或原料功能的情况下属于食品范畴。食品的概念是从产品功能角度评价--供人食(饮)用的物品,农产品的概念是从产品来源属性角度评价--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品自然包含一部分农产品,农产品自然有一部分可以作为食品,两者之间存在部分竞合关系,竞合的部分就是食用农产品。
二、厘清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适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及省、市局的“三定”方案“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以作如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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