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80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80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崇光,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浙江金意来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崇荣,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2016年6月28日被逮捕。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崇光、张崇荣犯虚假诉讼罪,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崇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称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崇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未造成债权人损失,系初犯、偶犯,请求判处缓刑。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崇光系浙江省金意来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意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海支行)的抵押贷款本息,农行临海支行2015年8月17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临海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由金意来公司偿还农行临海支行本金15289750元及相应利息,农行临海支行对金意来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东部区块管委会北洋十一路5号的厂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避免金意来公司的厂房被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付给农行临海支行,被告人张崇光于2015年五六月预先伪造了该公司3号、5号厂房和X射线探伤室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分别为420万和67万元,后指示被告人张崇荣以承包人名义在合同上签名,并委托律师代表,以金意来公司拖欠张崇荣两笔分别为420万元和67万元的工程款为由,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20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019号、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张崇荣为工程承包人,由金意来公司支付张崇荣两笔工程款合计487万元,张崇荣有权就工程款对涉案金意来公司3号、5号厂房和X射线探伤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要求金意来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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