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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80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6)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张崇光、张崇荣均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适当的。(以上转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张崇光、张崇荣虚假诉讼案)
四、案例评析
刑事案件定性,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内涵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成文法,一种判例法。其中,成文法又名本质法,采用法条描述案例中行为整体的本质特征;判例法又名形式法,采用案例事实直接描述行为整体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描述行为整体、实体、客观事物的,一个反映行为整体、实体、客观事物的本质,一个反映行为整体、实体、客观事物的形式,本质与形式是同时存在,有机统一的。因此,成文法与判例法,其实都是法律实体的一体两面。成文法的具体表现就是主客观统一,所有的行为规范,都是主客观统一的。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由于刑法教义学是人为设立“两大支柱”构建的理论体系,从根本上反对主客观统一,所以说,刑法教义学是反对罪刑法定的伪科学。
刑事案件定性,必须坚持全面评价原则。众所周知,对客观事物的评价,必须考察客观事物的方方面面,必须全面评价,才能做到准确、客观、公正。定罪亦是如此,必须培养行为整体视野,必须全面评价,防止以偏概全,防止断章取义。行为整体作为客观存在的实体,即客观事物,行为整体的所有部分,都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定性全面评价原则的客观基础。刑法教义学中所谓的想象竞合犯,所谓的法条竞合犯,都是以偏概全、纯粹多余的伪概念。像本案这种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必然有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必然有人伪造证据或者帮助伪造证据,通常有伪造国家机关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所有这些行为,最终目的要么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要么骗取裁判文书,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因此,全面评价虚假诉讼行为,通常成立诈骗罪或者虚假诉讼罪。
本案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参与执行财产的分配,企图骗取执行财产份额,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两人构成诈骗罪。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一审、二审认定两被告人构成虚假诉讼罪,仅仅评价了部分案件事实,违反了全面评价原则,定性有误,量刑明显不当。鉴于本案虚假诉讼虚假债权为487万元,农行临海支行的合法债权为1528.975万元,虚假债权占两者之和的24.15%。这意味着虚假债权会严重影响农行临海支行合法债权的强制执行的实效,两被告人企图骗取的执行份额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可是,两被告人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只分别判了一年四个月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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