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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80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7)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之前,张崇荣帮助伪造证据,裁判理由中认为张崇荣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只有当事人以外的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当事人帮助自己伪造证据,逻辑不通,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对于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原告被告都是虚假诉讼共同体,帮助对方伪造证据,仍然是自己帮助自己,同样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所以,假如不全面评价案件事实,全案不定性为诈骗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张崇光构成虚假诉讼罪,张崇荣应无罪。显然,全面评价与片面评价,相同案例,将会产生云泥之别。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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