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8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8)
《非法行医司法解释》确有必要重新修正。非法行医罪入罪,尤其行为人具有医疗技术的情形,应对造成人身损害的具体诊疗行为进行医学鉴定,参照执业医师同样情形下的正常操作规范,评估诊疗行为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非法行医罪的重要依据。假如鉴定出被告人侯春英的行医行为,符合或者大致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直接排除非法行医罪的成立。原因就在于,即使是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也会实施同样的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同样无法避免。毕竟犯罪成立,是重在行为,不是重在资格。
由于案例介绍案情不全面,笔者研判患者孟凡海的死亡,可能属于医疗意外事件。也就是医疗技术事故,不是医疗责任事故,只承担民事责任,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假如孟凡海的死亡,经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责任事故,那么侯春英也只构成医疗事故罪,顶格也只能判三年。然而,本案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侯春英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定性错误,处罚太过沉重。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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