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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内在联系与创新/何定煌(3)
习近平法治思想吸收我国传统文化中优质的法治思想,并加以提炼、打磨、创新。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着“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也”的内在理念,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平正义。着重基本人权的优先性,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无论是广度上还是深度上,均体现着实质性的公平正义理念原则。公平正义,历来是人类文明史进程中的主要论题,逐渐成为各时代、各民族穷奇智慧追求的价值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是根植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并随时代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创新理论。

三、法治的主体。
法治的主体简盖之就是在法律中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法治的主体要回答的是谁能拥有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资格问题。综观我国法治历史的发展可以发现,法治的主体是具有历史属性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以法家代表倡导下的“以法治国”理论指导下,我国封建统治者均在治国理政的方法选择上对“法”予以重视。无论是“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还是“法者,治之端也”、“法令行则国治,法令乱则国弱”都表达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以法治国的目的性,将国家的兴衰与法治的运行直接联系起来。然而,我国两千多年封建时期的“法治”仅仅是狭义上的法治。实质是将法律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因为“生法者君也”,法律之上还有着超越法律的存在——君主。封建时期被统治的广大人民是承担着“法治”下的众多义务,而却难以享受到“法治”的权利,他们并不属于当时历史时期的法治主体。
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清王朝的覆灭。到进入大资本家、大地主为统治阶级的民国时期,中华民族的法治主体也随着统治阶级的变革而改变。但自始至终法治的主体资格从没有属于我国最为广大、最为奉献的人民群众。直到中国共产党带领我国人民建立新中国,创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使法治的主体资格真正属于我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在带领新中国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法治的建设也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渐加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步伐也迅速加快。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在国家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前提下,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民法治意识得到了极大提升。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加强立法、约束政府权利、提升司法权威、加大法治队伍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等各方面得到了重大进展。自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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