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合法性审查/王瑜
注册商标使用合法性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而不提出变更申请,都是不合法的使用行为。这些情况在实践中极为普遍,企业往往比较随性,以为我的地盘我做主,自己的商标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发布国知发保字〔2021〕34号《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下称标准),对商标的使用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加大了对商标使用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因此,企业需要尽早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性使用进行审查,建立使用规范,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从实践来看,企业注册商标使用的不合法主要体现在: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2、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不提出变更申请。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界定
《标准》第十八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标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三)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如何处罚?
《标准》第二十一条: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处理的方式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五)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标准直接将改变注册商标后,仍然使用注册商标标志的定义为冒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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