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员的特异性体质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凝难问题/余成善
病员的特异性体质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凝难问题
2011年9月7日人民法院报登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凝难问题.某法官就侵权责任中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在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中,目前绝大多数法院都判决侵权人按一定比例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依据是原因力理论和公平原则----这种"中庸之道”折射出我国司法界关于因果关系的混乱认识.而世界各国的判例中共同的见解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产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被害人患有各种疾病而不负作任.因此,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原则上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不产生影响,在因果关系成立时,加害人原则上要对受害人的所有损害承担责任,除非受害人有过失.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凝难问题,核心的问题是在医学专业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法官的专业是法律.是审判,不具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资格,无须对病员的特异性体质予以评判.根据两部委出台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法医共同鉴定.病员的特异性体质.医务人员的诊疗过失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都会出现在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中.法官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权进行审查.由此,本文某法官,他认为,病员特异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产生影响的结论是不现实的.
下面再讨论,<侵权责任法>中侵权构成的四要件来看,病员特异性体质,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著名的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在凝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四集第11至15页.摘要如下:(原文中的医疗事故,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理解为医疗损害.)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即传统的四要件予以表述:
一.医疗事故构成的损害事实.二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中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严格依照规章制度从事医疗行为,不会造成医疗事果,造成患者某种损害,也是医疗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三,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四,医疗事故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故失.在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中讲到了医疗意外.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慨括在医疗意外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的后果,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有这俩个特征造成`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应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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