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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概念中隐含的两大错误之一/肖佑良(2)
西方法律概念中隐含的上述两个明显错误,长久以来,竟然未被发觉,致使西方法学误入歧途,彻底沦为伪科学,简直就是人类发展进步史上的莫大耻辱。我国有一批学者,对所谓“先进的”西方文明充满了孩童般无限的景仰和信赖,照搬照抄,以讹传讹,自己愚蠢也就算了,还大量著书立说,并在大学讲台大肆鼓噪,害得许多学子跟着他们一样的愚蠢。
法律的通用概念。法律就是社会矛盾(行为或事件)及其国家解决办法,或者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与步骤。前者为实体法,后者为程序法。先有案例,后有法律。社会矛盾是行为(事件)整体、行为(事件)实体、客观事物。因此,法律规则是确定的、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这是所有客观事物的通用属性。然而,在西方法学理论中,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法律是不确定的、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法律概念完全背离了法律本身就是客观事物这个实际。前述法律通用概念,法律规则不是人类的作品,而是客观事物,彻底否定了西方法学理论的根基,即实在法是人类的作品,是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在西方法学理论根基上构建的全部理论学说,即所谓的法律解释,所谓的法律推理,所谓的三段论,所谓的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所谓的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所谓的客观归责论,所谓的实质犯罪论等等,全部水落石出,露出真面貌,它们都是主观臆测出来的伪命题,都是不能通过实践检验的虚拟理论。前述法律的通用概念,宣告了庞大的西方法学理论大厦轰然倒塌,荡然无存。熟悉法学理论的人,看了本文立即就会明白,包括刑法教义学在内的西方法学理论,实际就是彻头彻尾的伪科学。前述法律通用概念,不仅使西方人困惑太久的难题迎刃而解,而且将为人类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的新法学理论奠定坚实的基础。科学的新法学理论,将展示法律适用大道至简的面貌和品质。透过现象看本质,相同事物,相同处理。这就是法律适用的全部秘密。(未完待续)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注(1):方孔著《实在法原理》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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