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概念中隐含的两大错误之二/肖佑良
西方法律概念中隐含的两大错误之二
—— 评方孔《实在法原理》中的部分观点
“西方法学长久的困扰。既然法律和科学定律同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却又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自然法则,为什么在现实中两者的差别却那么大?科学定律是那么的确定和精准,而法律经常是那么模糊、善变和不确定。”
“法律确定性和精准性的缺乏,赋予了它很浓的主观随意性色彩。而主观随意性与科学定律的客观性是格格不入的。难怪西方人会为法律与定律关系而困惑了,法律科学的说法也因而被人视为一个悖论,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在中国,人们对法律和科学定律共同本质之说更是不以为然。经常听人感慨道:‘自然科学才是真正的科学,社会科学不算什么科学。各说各的理,哪有科学应有的严谨和准确呢?’”P13
卡多佐无奈的叹息:“‘对数表在手,办事无忧愁’。每当我检视竭尽全力完成的作品,对其结果仍不满意时,心中会不时发出这一叹息。在此令人焦虑的时刻,我总是羡慕那巨型桥梁设计者必然产生的心理宁静。工作的最后结晶呈现在他的眼前,精美、简洁、逼真。……他的事业是否成功,一目了然。……因而,我有时大声地质疑:‘为什么我不能用法律规则在生活的洪流之上架起桥梁,至少,也做得差不离?’成年累月地从事这项工作,我的背后有无数代人,先前的法官与立法者,他们用火一般的热情努力奋斗着。法律与注释,大宗卷宗与法律年鉴,专著与判例汇编,……我们拥有所有这些历史记载;却没有记载明确的对数表,一个权威的指引……我甚至无法在一条最窄的溪流上建立桥梁,也无法高枕无忧地相信它的安全性。”P29
“正是在思维方式科学化上的不彻底性,使得西方法学的这一困惑长久以来得不到解决。这是西方法学的一个缺憾,而如果认为西方法学是世界法学理论最先进的部分,则这是整个人类法学的一个缺憾,也是人类法学理论需要进一步发展的证明。”P34
述评:西方法学的祖师爷们只看到法律规则的文字表象,忽略了在文字表象后面被隐藏的真相,即法律规则也是客观事物。结果产生严重误判。西方法学理论错误地认为,法律规则是人类设计出来的作品,并且是不完美的作品,不具有确定性和精准性。其实,西方法学法律规则所谓的确定性和精准性的缺乏,实际是误判造成的。只要了解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客观事物都是具备确定性和精准性的。因此,法律规则毫无疑问具备确定性和精准性。卡多佐要是知道了真相,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同样具备确定性和精准性,那么,他处理案件也能像桥梁设计师一样的高枕无忧,不会发出叹息,不会产生焦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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