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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概念中隐含的两大错误之二/肖佑良(4)
法律规则不是人类的作品。人类的作品是作者智力创作的成果。法律规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必须符合实际。法律规则实际是根据具体案例中的客观事物描述出来或者抽象出来的,不存在智力创作,不具有人类作品的独创性。显然,西方法学理论关于法律规则是人设计出来的,是人类作品的定位,脱离了客观实际。
以刑法条文为例,罪状是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不可拆分。法律规则是客观事物,是特指法律规则中的事实部分,即描述社会矛盾的内容。在选择案例立法时,案例中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都是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立法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都是不需要独立考察的。举个例子,因果关系,西方法学理论中因果关系有相当篇幅,晦涩难懂,其实毫无价值,根本不需要学习。因为刑法分则立法时,因果关系作为客观事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就确定下来了的,通常是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直接造成危害后果。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才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因特殊体质的疾病发作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直接造成死亡的原因,就要毫不犹豫否定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此种情形中的诱发因素,无论行为人占比多少,都是死亡的间接原因,都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极少数罪名的因果关系是并列关系,行为与结果并列。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骗取贷款罪等。可见,凯尔森上述所谓将法学局限于实在法结构的分析上,才能使法学成为科学的观点,南辕北辙,根本就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法律规则的结构分析,也就是法律规则拆分之后,所谓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因素,不再具有法定的意义,真正具有法定意义的是罪状本身,一个罪名的罪状,全部字词句,就是一个不可拆分的法律概念,即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所以,实在法的所谓结构分析,除了乱人心智,毫无意义可言。


世界总是这么奇妙。当西方人因过分自恋而失去理性的时候,中国人因过分自卑而失去了理性。中国人近乎疯狂的自卑从一百多年前就开始了,而且不仅限于法律。P99
“正是由于全民族近乎疯狂的自卑,使得中国失去了独立思考的能力。”P100
“然而,中国缺乏真正的思想者似乎已经太久了。翻看一下百年来中国人的思想库吧,里面除了西方进口的舶来品和鹦鹉学舌的仿制品,就是千年前祖先的殉葬品。能有几件是原产于当代中国人自己的头脑中呢?”P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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