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概念中隐含的两大错误之二/肖佑良(5)
“梁启超曾呼唤‘少年之中国’,现在他似乎能得偿如所愿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今中国恐怕不仅仅是个‘少年’,简直就是一个‘婴儿’,缺乏自己独立的精神,独立的头脑,独立的意志和思考。对‘先进的’西方文明充满了孩童那样无限的景仰和信赖。”P103
述评:国内国外有许多法学家。不过,这些法学家一般是坐在书房里写论文写书写出来的。法律是实践的科学,没有实践,绝不可能产生理论,更不可能有理论创新,也不可能发现现存理论中的错误。所以,没有相当丰富实践经验的所谓法学家,全部都是假货,都是伪劣产品,无一例外。别看他们发表的论文著作多,那些论文著作,都是不能通过实践检验的自以为是,都是天马行空。有些论文著作看上去,让人觉得似乎很有道理,很有逻辑,甚至佩服得五体投地,实际都是唱高调的不切实际的学术垃圾,除了让人见识吹牛水平与吹牛技巧外,没有任何实务参考价值。我国每年的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年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世界排名第一。可是,这些论文和著作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舶来品,或者仿制品,几乎没有原创。由于法学论文和著作内容不切实际,无法检验,结果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实际比拚的就是吹牛水平和吹牛技巧。所有的法学核心期刊就是吹牛表演的大大小小的舞台。每年发布法学核心期刊的发文排行榜,应该更名为吹牛大师排行榜。
刑法教义学学术垃圾满天飞是有原因的,那就是法律的概念虚拟化导致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三段论,犯罪论体系,客观归责论,责任论,违法性论,实质犯罪论等虚拟理论,都是直接或者间接以虚拟化的法律概念为前提条件的。例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就是基于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而提出来的,专业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的工具箱。诚如前述,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不确定性”问题。所以,西方法学理论中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实际就是彻头彻尾的伪命题。刑法教义学是专门研究这个伪命题的学科。这就是笔者痛批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根本原因。一旦法律概念回归实际,回归客观事物,前述由刑法教义学学者鼓捣出来的这些虚拟理论,全部显露出吹牛理论的本色,毫无实务价值可言。不知道我国那些为刑法教义学虚拟理论奋斗一生的学者教授们,能否接受得了如此残酷的现实。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