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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概念中隐含的两大错误之三/肖佑良(3)
韦伯的理性法律理想,原本是很现实的。由于西方法学的祖师爷们一顿骚操作,结果韦伯的理想竟然成了无法实现的梦想了。但是,伪科学毕竟是伪科学,无论信奉刑法教义学的人再怎么卖力折腾,再怎么使劲忽悠,人们最终会看清楚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骗得了一时,骗不了永恒,法律实践会优胜劣汰,最终会作出明智的选择,刑法教义学迟早要被轰下法学院的讲台,跌落神坛。

长久以来,法学的主流对法律有着宗教式的神化。P190
规则具有静态的本质,并因静态而给出确定的规范标准。P191
对法律理论来说,“法律”自身的概念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那块基石。看来,无论法律理论的突破性发展,还是法律实践中效率的进一步提高,都有待法律这一基本概念突破性的理解。P291

评述:法学学术界神化法律,似乎是普遍现象,把法律想象成为绝对理性的产物,是正义的化身。尤其是对所谓先进的西方法律充满孩童般无限的敬意和景仰,甚至达到了宗教式痴迷的程度。实际上,这种现象体现了法学界的视野过于狭窄,思想比较单纯的现状。神化法律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实,法律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有时需要国家出面解决社会矛盾。实体法就是社会矛盾及其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就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家庭,生产、生活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需要解决,这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法律也是一样的性质,法律就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依据和方法。
所谓法律规则的静态本质,也是个伪命题。这个伪命题还有一种说法,那就是活人生活在死人的统治之下。意思是,早先公布的法律,立法者过世了,他们的作品即法律规则就过时了,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时代社会矛盾的处理,需要对先前的法律规则进行重新解释。事实上,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客观事物,而且还是与人有关的客观事物。由于人是与时俱进的,所以人的行为或者事件,同样也是与时俱进的。因此,法律规则本身就自带与时俱进属性的,所谓的活人会生活在死人的统治之下的言论,简直荒唐。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则,描述的内容实际是特定社会矛盾的普遍性,改动了法律规则的任何字词句,就不可能是原来的社会矛盾了,就不可能是原来的客观事物了。这里默认法律规则,是精准描述社会矛盾的一般性或者普遍性的。原因在于人们可以对照实际案例反复对照和斟酌,直到法律规则精准描述社会矛盾为止。任何一种解释方法,无一例外,都是要变化、变通法律规则本身的,以适应具体案例中的新情形。显而易见,法律规则字词句的任何变动,都不再是法律规则原初描述的客观事物的一般性了。也就是说,法律规则字词句的任何变动与解释,就是改变法律规则本身,就是破坏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根本不需要解释,也不允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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