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概念中隐含的两大错误之三/肖佑良(4)
长久以来,法律概念一直没有明确其客观事物属性,导致法学研究虚拟化,丧失了通过实践检验的可能性。由于法律规则被定义为人类设计出来的作品,人人可以有自己的见解。这种情况下,必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于是,大家达不成共识,各种理论学说满天飞,是必然的局面。最多达成多数人意见,即所谓通说。法学研究,就是一派虚假繁荣景象,学术界热火朝天,实务界冷眼旁观。学术界每年发表大量论文,不计其数。可是,实务中的难题,一个也解决不了,理论研究与实务完全脱节。法学研究走到今天,己经深陷虚拟理论的泥潭,自娱自乐,无法自拔。遵照科学常识,如果连法律概念都没有弄明白,又不能通过实践检验,这样的法学研究,无论看上去有多么高大上,实质就是空谈误国。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概念,使法学研究重回科学轨道,这是新一代法学研究者必然完成的历史使命。
孟德斯鸠院长,他的思想里,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民法等的区别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P315
述评:西方法学理论中,法律规则不具有确定性,存在所谓的“空缺结构”。而且,罪与非罪混为一谈,没有界限。因此,法律规则需要解释。民法需要解释,刑法需要解释,而法律解释又没有边界。这种情况下,孟德期鸠不能界定刑法与民法的区别,是必然的结果。原因就是法律概念的虚拟化。一旦法律概念回归实体化,回归客观事物,刑法与民法的界限顷刻间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刑法调整的客观事物,与民法调整的客观事物,是性质不同的两类客观事物。同一个客观行为,根本不可能既符合刑法规则,又符合民法规则,从而存在两个定性。因此,让法律人长期困扰的刑民交叉疑难问题,出乎大家的意料,也是个伪命题。另外,在刑法教义学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也是界限模糊不清的。这种状况出现,早就应该引起法学家们的足够重视,反思理论研究是否出现了问题。因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模糊不清,罪刑法定原则根本无从谈起。可惜,法学家要么是些没有实务经验的书生,缺乏实践检验理论的能力,理论研究从虚拟的法律概念出发,天马行空,竟然鼓捣出不计其数的虚拟理论;要么就是些被法学院洗过脑的人,丧失了反思检讨能力,对刑法教义学理论存在的问题,不思追根究源,止步于唉声叹气。结果,刑法教义学在错误道路上渐行渐远。时至今日,刑法教义学已经建构起一座极为庞大的虚拟理论大厦,让许多不明真相的人顶礼膜拜。殊不知,这个理论大厦的奠基石,竟是虚拟出来的,构建整个理论大厦的建筑材料,都是些无法实践检验的虚拟材料。大厦只要用实践的手指轻轻一戳,就会轰然崩埸。西方法学中,除了提出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外,其余的刑法教义学所有理论,都是毫无价值的吹牛理论。举个例子,刑法教义学中流行标语“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区分主观与客观两大支柱,两大支柱被学者看得很重,评价极高。其实就是西方法学概念,将原则与例外混为一谈导致的后果。例如正当防卫杀人与故意杀人犯罪,都符合故意杀人的罪状。先犯了将原则与例外混为一谈的错误,先让例外情形入罪,然后通过客观违法与主观有责两根支柱,再来纠正先前所犯的错误,将例外情形出罪。为此,刑法教义学鼓捣出了违法性理论,也就是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或者它们的变种。还鼓捣出了所谓的规范责任论等。主观与客观两个支柱及相关理论,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先前错误入罪的例外情形,再排挤出犯罪圈。显然,这样做就是用伪命题去解决伪命题。所以,西方法学理论中的二阶层,三阶层,实际是一本正经地忽悠法学院学子们的。我国一些学者教授,盲目照搬照抄,在国内大学讲台极力给学生们灌输二阶层,三阶层。本文发表之前,尚可原谅其不知之罪。当有人讲清楚之后,还要向学生们灌输二阶层或者三阶层,将是不可原谅的误人子弟了。(全文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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