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权的思考/温跃(2)
7、女权主义者主张我的身体我做主,因而,(1)(2)(3)女方享有人流权,男方不享有生育权,男方无权阻止女方人流,更无权获得损害赔偿(即使是婚姻中合意怀孕的)
。
8、同时根据我的身体我做主原则,女权主义者认为女方在(4)(5)(6)情况下也有权把孩子生下来,不需要征得男方同意。根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婚姻法原则,(4(5)(6)情况下,女方依法有权向男方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9、在(4)(5)(6)意外怀孕的情况下,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人流?女方不同意人流而擅自做主生育,是否应该丧失或推定其放弃孩子的抚养费的追索权?
10、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原则,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4)(5)(6)情况下,男女之间并无生育合意,女方利用意外怀孕而擅自生育,造成男方直接经济损失,法律是否应该剥夺女方追索孩子抚养费的权利?先别假设女方无工作,男方家财万贯。如果女方经济状况良好,完全能够独自扶养孩子,而男方经济困难,女方有权向男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吗?上面娄底的小伙子因女友擅自生子,不仅导致小伙子今后恋爱结婚有很大困难,而且女方去法院起诉,根据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假设法院判决小伙子向女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假设小伙子月收入10000元)。假设该小伙子后来与另一女子结婚,第一胎女孩,第二胎龙凤胎,共三个孩子。因孩子多女方不能上班在家带孩子,对这个小伙子来说,夫妻两个加三个孩子共五人,生活费用是7000元。而前女友的一个孩子每月要依法拿走3000元。前女友擅自生育确实给这个小伙子造成了经济困难。男方因x&j意外怀孕而必须承担经济损失?即使是女方故意造成的这种损失也该由男方承担?
11、别推定:只要孩子确实是男方的,就实质上对男方有利,男方必须为遗传基因获得延续而付出孩子抚养费的代价。孩子不是财产,男方谈不上获利,因而谈不上寻求利益衡平的问题。
12、x&j意外怀孕,男人有未避孕的过错(尽管女方也有未避孕的过错),如果男方因有过错的性交行为必须为孩子承担抚养费,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男方x&j过错导致意外怀孕,但这时完全可以人流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女方擅自做主生育孩子,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女方是否应该为擅自生孩子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3、我赞同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但不同意无条件优先保护妇女权益。我认为婚姻法应该同等保护男女合法权益。历史上婚姻法提出优先保护妇女权益或向妇女权益倾斜,是因为很长的历史时期,男女地位实质上不平等。但如今社会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尽管男女还有一些方面不够平等,但婚姻法立法上无条件偏向一方,肯定是需要修正的。上述案例中,男女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多月,意外怀孕,男方发现女方几百次五星级酒店开房记录(涉嫌m&y)而要求终止恋爱关系,女方执意生育,并向男方追索孩子抚养费。女方存在故意甚至恶意的问题,如果仅仅从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角度支持女方获得孩子抚养费,对男方有失公允。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