釜底抽薪巧妙举证 严密推理反败为胜/王长城(2)
本案关键证人杨飞雨在公安机关(本案在诉讼前经过公安机关处理,但由于证据不足没有作出处罚我方当事人石小本的决定)出了三份证言,第一次陈述时说“骑摩托车到吴欣那借渔网,快到吴欣那时接到朋友电话让回去帮朋友卸太阳能货,于是就调头往回走,到某某村边路上时,看见一群人围在离我三、四十米远的地方吵吵”。
杨飞雨从海边回来走的是村公路,某某村只有一条宽而平缓的村公路从村中间穿过,村中的另一条土路很窄、坑坑洼洼还绕远,并且在该条土路上由于第三列房屋的阻挡如果是离现场三四十米不可能看到现场;因为离吴欣那里骑摩托车只有4、5分钟的路程,反而调头回去可见杨飞雨的着急程度,从常理上推断杨飞雨不可能走村中的又窄又坑坑洼洼、曲曲弯弯又绕远的土路,而从村公路上距离事发现场有200米至300米距离,就是一个视力1.5的人也无法分清男女、老少,看不清人的面貌,更何况他还说当时大约有十个人围着,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能看清“一个年轻人打了老头两个嘴巴子”?在陈述中还说石小本当时穿的是泛红色的的上衣,而实际上石小本当天穿的是黄色的西服,对此有证人石德海证实。杨飞雨的在公安机关的第二份证言说不想作证了,第三份证言说不给出证了并且说什么都没看见。第四份证言是对方律师取的证,杨飞雨并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而这四份证言之间都是相互矛盾的,并结合我方提供的《路况图》、现场录像,及证人石德海的证言证明杨飞雨的证言是伪证。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原审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到此为止,我方终于反败为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一般读者往往重视争议事实本身,却容易忽视证据的保留和运用,以至于常常在发生争议时输掉官司。通过本案的叙述,希望能引起读者的重视——事实有理也要有充分的证据保证,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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