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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198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198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阎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2013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阎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阎某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共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阎某在天津市河西区某小区403室家中,为自杀而持刀割断厨房内天然气软管,致使天然气长时间泄漏。当日11时20分许,该楼503室居民做饭时引发爆炸。11时35分许,阎某触动厨房电灯开关,再次引发爆炸,致楼内居民詹某某当场死亡,3人受轻微伤,多名居民家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该栋楼房构成局部危房。爆炸的坠落物造成附近停放的众多车辆损坏,损失共计9.439万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为求自杀在家中释放天然气,致使天然气发生爆炸,给周围邻里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阎某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阎某属间接故意犯罪,平时表现良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积极赔偿,建立对阎某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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