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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198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阎某为求自杀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释放天然气引发连续爆炸,造成无辜群众死伤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现场勘查及物证提取等情况,参考二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爆炸原因的鉴定意见,能够认定系天然气爆炸,且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阎某割断软管释放天然气的行为与最终引发爆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12月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阎某明知天然气是易燃易爆气体,为求自杀而故意释放家中天然气进而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阎某的犯罪行为致1人死亡,数人受轻微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阎某系为自杀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阎某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主要问题
行为人在家中释放天然气引发室外、室内多次爆炸,如何认定数次爆炸均由行为人释放天然气引发?
三、裁判理由(略)
四、案例评析
法条描述的是行为整体,是行为实体,是客观事物。先有案例,后有法条。法条源自案例。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为例,该条全文描述的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实体。分为三种类型,即基本类型,逃逸或者情节严重类型,逃逸致人死亡类型。每种类型,又有无数具体情形。这里仅以基本类型为例,交通肇事罪基本类型,都是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行为+结果+直接因果关系,三者同时存在,不可分割,是行为整体,是行为实体,是客观事物。这就是实体刑法。法条是行为实体,其中的,行为,结果,直接因果关系,三者是同时存在的,是不可拆分的,是有机统一的。判断违法性时,行为与结果必须同时并重,不存在孰轻孰重、孰主孰次的问题。显然,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都是以偏概全的,二元论亦是如此。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就是现代版的盲人摸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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