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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198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3)
在实体法语境中,法条是确定的、封闭的、完美的行为实体。在实在法语境中,法条是一个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注意是体系,不是行为实体。这说明,实在法在古希腊时代萌芽时,就偏离了实际,走上了一条虚拟化的不归路,出现许多无法解决的法律疑难问题,即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冲突,恶法,法律推理等等。这些所谓的疑难问题,在实体法看来,根本不存在的,都是彻头彻尾的伪命题,都是杞人忧天的笑话。显然,我国的法学被西方法学带进沟里了。那些为西方法学摇旗呐喊的学者们,尤其是把教义学或者解释学奉为圭臬的人,需要反思了。研究虚拟理论,无论发表多少著作或者论文,都是虚拟理论的天马行空,自娱自乐。
实体刑法怎样适用的。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这五个字,是行为整体,是行为实体,是客观事物。这五个字,涵盖了过去、现在、将来全部的杀人案件,是它们的共同内在本质。所谓内在本质,就是该行为实体区别于其他行为实体的特征。“故意杀人的”是客观事物;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杀人具体个案,也是客观事物。它们是相同的客观事物。前者立法后,是成文法,也叫实质法;后者具体个案成为判例后,是判例法,也叫形式法。成文法与判例法,都是客观事物法,是一体两面,是一回事。实体法语境中,法条是确定的、封闭的、协调的、完美的。而且,还是与时俱进的。客观事物本身具有与时俱进的属性。因此,实体法中,废除了法律解释,废除了法律推理,废除了全部犯罪论体系,仅保留目光往返。这就意味着,实体法将排除西方实在法中的全部难题,在全球(成文法国家,或者英美法国家)开启法律适用大道至简的新时代。所谓的法律适用三段论,将演变成为:大前提是成文法或者判例,小前提是案件事实,透过现象看本质,目光往返大小前提,当小前提案件事实的内在本质,与大前提的成文法相同或者判例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成文法或者判例中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将变得极为简单。
需要补充的是,就实体法而言,法律都是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是原则。立法时,正当防卫杀人,执行职务枪决死刑犯等情形,就被作为例外排除在原则之外了。例外情形与原则不同,它们是性质相反的客观事物,是合法的,例如正当防卫,或者至少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价值观的,例如,洞空奇案。可见,实体法语境下,故意杀人的,是确定的,唯一的客观事物,不存在法律疑义的,也不可能存在所谓恶法等伪命题的。
本案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不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所谓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特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本案割断软管释放天然气,危险源仅仅限于天然气与空气混合后发生爆炸,且实际连续发生了两次爆炸,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本案应认定为爆炸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通风良好,仅割断天然气软管,释放的天然气及时被流动的空气稀释并带走,那么,既不会发生爆炸危险,也不产生其他危险,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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