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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0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0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明祥,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1993年4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1994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汉恩,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1993年4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因潜逃直至2015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人袁明祥、王汉恩犯故意杀人罪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3月4日晚,被告人袁明祥从父亲潘益群处获知,当日下午村民罗灿平(被害人,殁年22岁)携刀在其家门口徘徊。袁明祥认为罗灿平要报复自己,遂于当日21时许邀约被告人王汉恩打罗灿平,后二人各携带一把菜刀,在福泉市凤山镇牛角田村一油菜田中守候。当日23时许,罗灿平回家路过油菜田,袁明祥拦住罗灿平,二人发生争执扭打。袁明祥按倒罗灿平并骑压在罗身上,王汉恩随后用手殴打罗灿平,后又拿了携带的菜刀乱砍罗灿平头部、脖颈等部位。袁明祥发现罗灿平不再挣扎后,与王汉恩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罗灿平系被锐器砍伤头、颈部,致右颈部总动脉破损而大失血死亡。
另查明:袁明祥1993年3月5日外逃至福泉市兴隆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5日被逮捕。因同案犯在逃,案件事实无法查清,1994年10月26日袁明祥被取保候审。王汉恩作案后潜逃,1993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7月6日,王汉恩作案后被抓获归案。2015年8月17日,袁明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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