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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00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6)
法条都是简单的,没有争议是正常状态。然而,在教义学语境下,法条争议是正常状态。所有的法律争议,都是有教义学根源的。西方教义学的实质,就是以偏概全的学说,类似于盲人摸象的学说。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法律人都会站成两队或者两队以上,然后争执不休。这是法律人的常态,也是法律问题的常态。出现这个问题,是值得教义学反省的。
教义学中的学派之争,本质都是以偏概全之争。例如,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法条本身对应客观行为,是客观事物。客观事物都是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的。这就宣告了法条是不允许解释的。然而,教义学有人主张形式解释论,还有人主张实质解释论,这些做法,都是将法条视为虚拟的概念,而不是视为行为整体(实体),不是视为客观事物。这样做的结果,不管是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解释结论必然偏离客观实际,必然是错误结论。虽然教义学吹上了天,例如楷六,但是,吹了三十年了,也没有人能够形式解释出任何一个无争议的结论,或者实质解释出任何一个无争议的结论。这完全是意料之中的事。因为解释结论根本无法检验。再例如,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我国刑法分则相对应的客观行为,是不可拆分的行为+结果的行为整体。行为+结果(内含直接因果关系)是现实中的客观存在(行为实体),必须作为客观事物看待。换言之,法条本身作为行为整体,包含了行为与结果,是一体两面,是有机统一,不能拆分。显然,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行为为出发点的以偏概全,结果无价值论是以结果为出发点的以偏概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就是典型的盲人摸象。从根本上讲,刑法教义学实质就是反罪刑法定的学说。因为法条对应的是行为整体,是行为实体,是不允许解释的。我国某些学者被西方教义学悠瘸了也就算了,糟糕的是,这些人又在国内极力忽悠学生,结果许多学生又这些学者忽悠瘸了,致使实务中违反罪刑法定的情形,层出不穷,早已扩散到了最高司法机关了。由于教义学根本不是什么法律适用的理论,而是破坏罪刑法定的理论。教义学在我国泛滥成灾三十年,笔者尚未发现教义学解决了任何实务中的难题,公开发表的参与解决实务难题的论文,几乎都是自以为是+主观臆测+教义学天马行空的理论组合而成的大杂烩,脱离实际,导致案件定性错误,例如许霆案,快播案,二维码案,高买低卖他人股票案等,全部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些案件之所以出现问题,原因就在于这些案件涉及计算机,而刑法教义学学者对计算机不了解,不熟悉,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严重背离实际。从事实(证据)角度去剖析这些案件,就知道教义学根本不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论,而是名符其实的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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